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七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衣着得体,举止端庄,用语礼貌,不袒胸露背,不大声喧哗,不说脏话;
(二)购买商品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加塞,不拥挤,不捎带,不越黄线;
(三)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搭乘自动扶梯时靠右侧站立,上下楼梯时靠右侧行走;
(四)组织广场舞、文艺汇演等文体娱乐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影响他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
(五)减少吸烟行为,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六)不随地便溺、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瓶(袋)等废弃物,不随意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七)不损坏公共设施设备,不踩踏绿地,不折摘花木果实;
(八)禁止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携犬出户由成年人使用不超过两米的牵引带牵领,并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九)不在禁止区域摆摊设点、露天烧烤;
(十)使用公共卫生间后应当即时冲水,维护卫生清洁,不占用残障人士专用卫生间;
(十一)停放车辆或者放置其他物品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堵塞他人车库门、不占用他人停车位。不占用公共空间、绿地,不妨碍他人通行;
(十二)不在市、县(区)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或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十三)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乱涂乱画或者非法张贴、挂置宣传物品;
(十四)不在城区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驾驶员发放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
(十五)友善待人,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热情为他人指引道路;当他人处于伤病或者危难时,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救助;
(十六)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确定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前款第八项规定的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标准及种类由市公安机关会同畜牧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一)衣着得体,举止端庄,用语礼貌,不袒胸露背,不大声喧哗,不说脏话;
(二)购买商品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加塞,不拥挤,不捎带,不越黄线;
(三)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搭乘自动扶梯时靠右侧站立,上下楼梯时靠右侧行走;
(四)组织广场舞、文艺汇演等文体娱乐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影响他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
(五)减少吸烟行为,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六)不随地便溺、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瓶(袋)等废弃物,不随意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七)不损坏公共设施设备,不踩踏绿地,不折摘花木果实;
(八)禁止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携犬出户由成年人使用不超过两米的牵引带牵领,并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九)不在禁止区域摆摊设点、露天烧烤;
(十)使用公共卫生间后应当即时冲水,维护卫生清洁,不占用残障人士专用卫生间;
(十一)停放车辆或者放置其他物品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堵塞他人车库门、不占用他人停车位。不占用公共空间、绿地,不妨碍他人通行;
(十二)不在市、县(区)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或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十三)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乱涂乱画或者非法张贴、挂置宣传物品;
(十四)不在城区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驾驶员发放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
(十五)友善待人,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热情为他人指引道路;当他人处于伤病或者危难时,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救助;
(十六)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确定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前款第八项规定的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标准及种类由市公安机关会同畜牧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