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八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八条 保护生态环境,不焚烧秸秆、垃圾,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自觉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
节约水、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产品,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节约粮食,倡导文明健康用餐,就餐消费时适量点餐,提倡分餐。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引导和劝导。
野外宿营就餐,自行清理垃圾,不污染破坏环境。
节约水、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产品,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节约粮食,倡导文明健康用餐,就餐消费时适量点餐,提倡分餐。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引导和劝导。
野外宿营就餐,自行清理垃圾,不污染破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