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条 旅游观光时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维护环境卫生,不随意刻画、涂写。
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