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尊重医务人员,不影响医务人员为他人诊疗,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发生医疗纠纷时,通过合法途径、方法和程序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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