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爱岗敬业,恪尽职守,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