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文明上网,不以发帖、评论的方式侮辱或诽谤他人,不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和淫秽暴力信息,不通过网络煽动民族仇恨、宣扬邪教迷信思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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