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私拉乱扯电线,不在家中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在楼道、过道堆放个人物品和垃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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