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关爱,和谐相处,平等相待,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赡养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鼓励晚辈对长辈的精神陪伴。
父母等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和安全应急知识,认真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对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当履行扶养义务,并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赡养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鼓励晚辈对长辈的精神陪伴。
父母等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和安全应急知识,认真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对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当履行扶养义务,并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