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军民应当积极参加“双拥”和军(警)民共建活动,公民应当自觉履行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尊重并保护驻地部队军事利益,共同营造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社会氛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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