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九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九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驾驶机动车应当礼让行人,发现路口、人行横道或者行驶前方有行人应当主动礼让。通过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夜间驾车应当正确使用远光灯。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强行变道加塞,不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不在禁停区域停放车辆。
驾驶非机动车,不多人并排行驶,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急转急停,不超速,不逆行。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横过道路时走过街设施或者人行横道,不翻越交通隔离护栏。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让座,依次序先下后上,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不投放残币、假币,不躺卧或者将随身物品放置于座位上妨碍他人乘坐。
驾驶机动车应当礼让行人,发现路口、人行横道或者行驶前方有行人应当主动礼让。通过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夜间驾车应当正确使用远光灯。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强行变道加塞,不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不在禁停区域停放车辆。
驾驶非机动车,不多人并排行驶,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急转急停,不超速,不逆行。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横过道路时走过街设施或者人行横道,不翻越交通隔离护栏。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让座,依次序先下后上,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不投放残币、假币,不躺卧或者将随身物品放置于座位上妨碍他人乘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