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