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