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文物、民政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