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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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发挥革命遗址遗迹的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传承和弘扬“不屈不挠、艰苦奋斗、顾全大...
第二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遗迹的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革命遗址遗迹中涉及文物和烈士纪念设施已...
第三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革命遗址遗迹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渤海老区形成的各种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有关的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主要包括:
(...
第四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四条 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保护、属地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切实保护革命遗址遗迹特有的历史环境风貌,保...
第五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和利用专项经费列入本...
第六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文化(文物)部门牵头组织,发展改革、教育...
第七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七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八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革命遗址遗迹的义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参与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和利用...
第九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九条 未列为文物和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遗迹实行分级保护,根据其历史、教育价值划分为市、县级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分别由市...
第十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十条 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公布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一年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编制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利用...
第十一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一经划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在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
第十二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对革命遗址遗迹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
第十三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置相应级别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的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内容应当包括革命遗址遗迹名称、史实说明...
第十四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县(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排查,对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情况,及时记入排...
第十五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应当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保护管理责任人应为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所在地...
第十六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县(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保护管理制度,并与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保护管理协议,保护管理协议应当载明保护管理责任人的...
第十七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保护管理责任人享有接受培训、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参与制定保护方案和申请资助修缮等权利。
第十八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进行日常保养、维护,保持遗址遗迹整洁;
(二)落实防火...
第十九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在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存储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物品;
(二)安装影响遗...
第二十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对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的修缮维护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保护管理责...
第二十一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利用所涉及的抢险加固、保养维护、修缮、环境整治、展陈设计施工等工程项目和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批...
第二十二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革命遗址遗迹资源,梳理、研究、编纂和出版革命遗址遗迹、纪念设施相关资料,深入挖掘...
第二十三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在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影像资料的,应当事先征得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第二十四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革命遗址遗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在巡查中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县(区)...
第二十五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破坏或者损害革命遗址遗迹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文物行政等部门对在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在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
第二十八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涂划、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标志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涉及有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建设管理、文化管理、旅游管理、民政管理、治安管...
第三十一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文物、民政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
第三十二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