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在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影像资料的,应当事先征得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利用革命遗址遗迹开展各类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党史教育的,其展览展示的内容、史料以及讲解词,应当征求党史研究机构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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