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利用所涉及的抢险加固、保养维护、修缮、环境整治、展陈设计施工等工程项目和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批、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民政、财政、党史研究机构制定具体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