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在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存储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物品;
(二)安装影响遗址遗迹安全的设施设备;
(三)其他可能破坏和危害遗址遗迹安全的行为。
(一)生产、存储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物品;
(二)安装影响遗址遗迹安全的设施设备;
(三)其他可能破坏和危害遗址遗迹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