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对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的修缮维护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在施工前,将设计、施工方案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同级党史研究机构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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