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进行日常保养、维护,保持遗址遗迹整洁;
(二)落实防火、防盗、防水、防虫、防坍塌等安全措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保持遗址遗迹原状,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遗址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遗址遗迹进行日常检查和保护利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责任。
(一)进行日常保养、维护,保持遗址遗迹整洁;
(二)落实防火、防盗、防水、防虫、防坍塌等安全措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保持遗址遗迹原状,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遗址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遗址遗迹进行日常检查和保护利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