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进行日常保养、维护,保持遗址遗迹整洁;
(二)落实防火、防盗、防水、防虫、防坍塌等安全措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保持遗址遗迹原状,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遗址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遗址遗迹进行日常检查和保护利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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