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革命遗址遗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在巡查中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县(区)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