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涂划、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标志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