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在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等与保护无关的其他工程建设的,由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建设造价或者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