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置相应级别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的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内容应当包括革命遗址遗迹名称、史实说明、公布机关、公布日期、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等。保护标志制作标准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划、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