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一经划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在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工程建设的,必须保证革命遗址遗迹的安全,并经批准公布该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同级党史研究机构的意见。
在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工程建设的,必须保证革命遗址遗迹的安全,并经批准公布该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同级党史研究机构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