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十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十条 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公布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一年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编制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利用规划和实施方案,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利用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听取党史研究机构等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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