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九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九条 未列为文物和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遗迹实行分级保护,根据其历史、教育价值划分为市、县级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具体程序如下:
(一)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民政、党史研究机构等单位每三至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市革命遗址遗迹普查工作,建立普查档案和名录;
(二)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民政、党史研究机构等单位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普查成果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三)市文物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论证意见,提出市、县级保护单位建议名单,由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新发现的革命遗址遗迹或者需要升级保护的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及时研究,按程序报批、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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