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七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七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遗迹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环保、民族宗教、旅游、规划、城管执法、地方志、消防等部门(单位)和党史研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研究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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