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六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文化(文物)部门牵头组织,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规划以及党史研究机构等单位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和协调解决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