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县(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排查,对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情况,及时记入排查档案。排查结果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排查中发现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和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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