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应当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保护管理责任人应为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需要配备保护人员的,由所在地县(区)文物行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或者服务项目解决,费用在专项保护经费中列支。
保护管理责任人应为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单位需要配备保护人员的,由所在地县(区)文物行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或者服务项目解决,费用在专项保护经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