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三条
滨州市渤海老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革命遗址遗迹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渤海老区形成的各种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有关的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主要包括:
(一)重要机构原址、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及其原址、活动地;
(三)重要事件、重大战斗原址、遗址、遗迹;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纪念设施;
(五)与渤海革命老区有关的各类纪念馆、展览馆、基地等纪念设施。
(一)重要机构原址、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及其原址、活动地;
(三)重要事件、重大战斗原址、遗址、遗迹;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纪念设施;
(五)与渤海革命老区有关的各类纪念馆、展览馆、基地等纪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