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条 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