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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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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条
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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