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8-05 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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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第二条 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根据相应标准,在本市所辖城乡社区、行政村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域内划分的基本服务管理单元。 本条例所称社... 第四条 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五条 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 第六条 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市、区)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按照边界清晰、因地制宜、便于服务的原则,科学... 第七条 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七条 网格应当配置网格员,网格员可以由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担任。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也可以依... 第八条 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立全民参与网格管理工作机制,鼓励村民、居民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互... 第九条 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九条 村民、居民应当遵守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规定,配合网格员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村民、居民是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的,应当带头... 第十条 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条 市、县(市、区)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向社会公示并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网格员对在工作中收集的村民意见、居民意见、问题隐患等事项,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和工作流... 第十二条 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日常运行,承担建档受... 第十三条 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和实施信息使... 第十四条 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办理全过程建立电子档案... 第十五条 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建设运行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市、县(市... 第十六条 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应当提升服务管理理念与特色文化内涵,发挥其凝聚共识、辐射认同、激励参与作用,加强网格化服务管... 第十七条 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阻碍网格员依法开展工作,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