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网格员对在工作中收集的村民意见、居民意见、问题隐患等事项,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上传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按照工作流程及时流转办理。
承办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流转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受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