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九条

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九条 村民、居民应当遵守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规定,配合网格员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村民、居民是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的,应当带头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村民、居民有权享有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供的相关服务,有权对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