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七条

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七条 网格应当配置网格员,网格员可以由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担任。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也可以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
支持党员、村民代表、居民代表、物业服务人员、心理咨询师及志愿者等人员组成网格服务团队,协助网格员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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