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五条

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大数据、城市管理等参与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并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业务指导、工作保障和信息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发动和组织村民、居民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