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条

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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