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六条

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市、区)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按照边界清晰、因地制宜、便于服务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网格。
网格名称、区域范围、网格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信息,应当在村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公示。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为避免管理交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已划分的网格开展工作,不再另行划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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