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条
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根据相应标准,在本市所辖城乡社区、行政村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域内划分的基本服务管理单元。
本条例所称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以下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党组织领导下,以网格为基本服务管理单元,运用信息化技术等手段,组织实施的基础信息采集、社情民意收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公共服务代办、信息系统数据分析、参与平安创建以及社会心理服务、疏导和危机干预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服务管理的工作人员。
本条例所称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以下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党组织领导下,以网格为基本服务管理单元,运用信息化技术等手段,组织实施的基础信息采集、社情民意收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公共服务代办、信息系统数据分析、参与平安创建以及社会心理服务、疏导和危机干预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服务管理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