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条 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条 市、县(市、区)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向社会公示并动态调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