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和实施信息使用管理分级准入授权制度,确保数据及服务管理对象个人信息安全。
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团体、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网格员应当依法保守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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