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办理全过程建立电子档案,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建立电子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