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应当提升服务管理理念与特色文化内涵,发挥其凝聚共识、辐射认同、激励参与作用,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品牌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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