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阻碍网格员依法开展工作,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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