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建设运行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市、县(市、区)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完善网格员管理、培训、考核、激励等工作机制,提升网格员服务管理水平。
市、县(市、区)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完善网格员管理、培训、考核、激励等工作机制,提升网格员服务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