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一条 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一条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至少每五年组织一次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