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