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或者报送资料不实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补报;逾期不报送、补报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