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期未拆除或者出租、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罚款,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